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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制造厂招用了一批工人。23周岁的高某是其中的一员。高某上班后,多次向该厂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可是一直到高某上班两个月后,该企业才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暂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对高某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高某入公司时,须交纳2000元押金,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现高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可以报销医疗费,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赔偿;合同期内高某不能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45天通知公司,同时所交押金不予退还;公司按规定向高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高某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果高某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公司不予负责;高某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问题:(1)高某与该企业的劳动关系何时确立?为什么?(2)该企业在高某上班后2个月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请说明该合同的上述内容有哪些违法之处?

其他 2011-10-21 19: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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