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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自己开了一家电焊门市,一位老板借用他的设备和请他去做电焊工,在当天就被电死了,法院判决不是工伤死亡,请问在什么情况才是工亡啊?还认定他有营业执照就是承包和老板没关系,这样的判决合理吗?谢谢,请尽快帮忙解答

其他 2010-11-22 1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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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问题已经有回复。
  • 不是工伤。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工伤,首先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其次,要符合上述情形,再次,要经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方可。 可以依据承包合同或人身损害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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