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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女性,今年十月十五日因有一女人损怀了我的物品,没有为此道歉,我说了她两句,她就和另外一女人动手打我并把我脸抓伤,脸颊有5厘米的抓伤(不是很严重,但也留下一定疤痕),颈部也有2厘米的抓伤。在此过程中,我弟弟闻讯赶来,在其头部捶了两拳,并无打她其他部位。当时报案去派出所,我们当天去验伤,这个女人当时怀孕43天,当天医院检查一点事也没有(病历派出所和我都看过)。但四天之后,十月十九日这个女人去医院做的人工流产,病历写她无明显流产征兆,并有严重盆腔炎,流产不全后面打的问号。现在这个女人要求我赔偿她,派出所无法调解,到了分局,公安分局现在也无法调解,因为我们认为她的流产与我们无关,是她自己在事发几天之后去做的人工流产,而且病历上也没有认为她是由于外在原因造成的流产。公安分局说如果她坚持想要赔偿,她就去上海做伤害鉴定,因为沈阳做不了这个鉴定。请问她去做伤害鉴定,鉴定机关能否认为是我们造成她的流产吗?如果不能认定,依法走法律程序解决的话,是不是我弟弟和对方都要拘留处理?

刑事辩护 2013-05-31 2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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