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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10月,A向公司老板借款20万未还,当年11月,公司财务人员写了假收条收A20万,公司一直空缺钱未发现,12月给A20万,打给B账户了,这个钱实际是A使用(A不敢用自己的银行卡卡),A和财务人员没有经济往来,财务人员也没参与资金使用,一分钱没有用过。15年4月钱还清,但一部分是财务人员自己补的,就属于A欠财务人员的账了,但是现在10月份了A.赖账不还。请问财务人员和A犯罪了吗,什么罪?

刑事辩护 2015-10-10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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