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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购买AK房产并办理按揭, 银行已经放款。 根据原购房合同, 2008年1月收房前KFS完成解抵押。 但, 收房时KFS承诺推迟到2008年4月。 然而, 时至今日解抵押还未完成。 两个问题: 1. 银行是否存在与KFS勾结的问题。 理论上我的房子岂不是被抵押了两次? 2. 房子已经装修入住, 如果现在起诉KFS, 可能得到的结果是什么? 赔款?

其他 2008-12-09 19:1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勾结”应该不会,我估计是银行要求开发商必须凑够一定的平米数才给出同意解除抵押的证明,开发商销售不畅,没有达到标准,所以只能再等到面积够了以后再去建委办理解抵押手续。 2、北京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市工商局和建委共同发布文本)并未对解除抵押的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是你可以依据预售合同附件三和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 是被抵押了两次,索赔什么?
  • 你可以依合同主张对方承违约责任。
  • 你可以要求违约损失的 你可以具体与我电话联系的
  • 开发商的抵押与你的抵押不一样!开发商就整个建筑或地进行抵押贷款!而你购房抵押为所购房产!开发商通常会在你办房本前向银行进行阶段性担保以保障前后两个抵押权的成立!现在起诉开发商诉求最好与办证相关!因为开发商未解除抵押无法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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