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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独自投资兴办培训学校,(并租赁若干教室经营),经工商注册,自认法定代表人,老总。几年前,该老总买地一块,由某建筑公司垫款施工,建教学楼一个(盖到二层停工);建住宅楼四个(盖到六层停工),停工已三年。盖楼前,该老总以“用于学校筹建,征地等手续费用”,向我借款100万元。订立借款合同一份,该老总以学校的名义盖上学校公章,并签上其本人的姓名,,,,借款到期后至今不还。请问:如学校无还款能力,我能否起诉该老总还钱?,,,怎没操作?请各位大侠出出主意。谢谢、能否保全其未盖好的楼房或让该老总以其个人财产还钱?

其他 2010-11-24 17: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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