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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8月入职,因公司加班超时、加班费未按规定支付及未买社保,我于2007年12月7日书面提出离职,离职日期到2008年1月6日 。 但2007年12月28日我被公司书面辞退。公司在我的离职申请书上写有“该员工不服从管理,强制辞退,不及时工作”。 劳动仲裁结果:要求公司赔偿我一个月代通知金、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 一审结果:一审认为我已递交了辞职书,即使公司不辞退我,我也会在一周后离开,故仅作出了要求公司支付我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6日的工资和加班费的判决。

诉讼 2008-12-12 1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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