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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某单位入职8个月,已请病假3个月,经查患有癌症,现正接受治疗,按劳动部1994年颁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1995年劳动部颁布《关于发布的通知》,对某些特殊疾病(癫痫、癌症等),在24个月内尚无法治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我朋友可以享受4--24个月的医疗期吗

其他 2015-10-13 1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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