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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注册的公司,两个股东,法人是大股东,两人都没有实缴资金。有三四个员工,先开始没有公司帐户,是用另一个小股东个人帐户发的工资,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几乎都是小股东支付的。7月份曾有过一笔收入,后来也都用于了员工工资和经营。8月份开始由于法人大股东怀孕,在没有做任何交接的情况下便消失,不再参与工作,也不再公司出现,现在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甚至可能要终止公司。除了小股东的她电话不接之外,其它人都可以联系上她。大小股东是同学关系,并没有发生冲突,最多是合作不太顺利。但大股东就是躲着不出现。现小股东资金不足,公司帐户资金不足,且帐户管理在大股东。大股东曾答应会支付近两个月的员工工资,也表示过可以变更公司股权给小股东,但因为消失无法变更也拒绝提供资金了。与员工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由于大股东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并且也无法做公司变更。想请问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有什么责任可以向她追究,追讨的?还是就只能这样不了了之?谢谢

企业法律顾问 2015-10-14 12: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你好可以起诉维权
  • 可以起诉解散公司
  • 如果不能协商,小股东最好是将股份转让给她。
  • 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追问】请问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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