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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一家船代公司职员 10月中旬外地代理来我司订舱(多式联运 中转出口货物) 目的地 日本 大阪 海船开船前 代理 FAX我 电放保函和提单样本 于是我就按照正常程序 电放 后 11月初 该内地代理 电话我 表示我无单放货 我表示有电放保函(FAX 件) 对方认为 FAX 件上 有写着 等通知电放 现在 外地代理 要告我 欺诈罪 伪造证件罪 标底 80000 RMB 请帮我 解答下 相关问题 我该如何应对 我手上 就 电放保函 FAX 件 提单副本 COPY 件 驳船出运清单 别的么有了

海事海商 2010-12-07 09:2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我国《海商法》对电放没有明文规定,电放就是指根据发货人的申请,船公司在始发港收回三份正本提单,收货人不出示正本提单,凭提单传真件在目的港换单。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通知其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指示目的港的代理机构可以凭传真件提货。电放手续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这样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全套的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然后船公司才会办理电放提单的手续。另外,办理电放时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均有其固定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你的问题关键点是你们有没有按照对方的通知要求放货,如果没有,可能你们违约,但是你们作为船务公司不可能无限期的滞留在目的地,而放货也没有对收货人或发货人造成损害,因此你的做法可以说符合惯例。
  • “对方认为 FAX 件上 有写着 等通知电放”----关键在于这一点是否属实
  • 当面咨询
  • 1、你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等待最后通知是否电放,当然你有过错。由于你代表船代公司,所以这个过错要由船代公司首先承担。至于你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由劳动合同调整。 2、如果你和你的船代公司真的没有与收货人串通,只是工作失误,那就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 如果是等通知电放,那么你司是存在不当之处。不过诉讼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建议你司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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