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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事业单位工作了20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定单位跟我补缴1996年至2007年的社会保险和1万多元的奖励性工资,原单位没执行。2015年原单位合并成新单位,现在要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单位要我写承诺书,主要内容是:1.本承诺书不作为本次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2、本人承诺在此次劳动合同期间(2年)不主张劳动仲裁书的权利。请问我如果写了,对我以前仲裁书的法律效力有影响吗?两年后我还可申请法院执行仲裁吗?

其他 2015-10-14 2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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