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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有一个工程2008年9月份施工,2009年元月大部分完成,由于局部不能施工到2009年10月完成,工期拖延一年,当时我们的合同价暂定100万,由于甲方的图纸变更,方案调整,又加工程量进入,又补签合同50万,现在我们的结算已经做好交给甲方(2010年5月上交)到现在下来,批给我们106万(我们上报151万);到2010年11月23日下来,我对合同的内容全部完成的同时,甲方还增加一部分工程量进来也完成,我们现在要求甲方给予工期的索赔,试问可以吗

其他 2010-11-26 1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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