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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01年4月2日至08年4月1日合同是每年一签,共七年,劳动合同法开始后从08年1月1日到10年12月31日又签了一份三年的合同,现在10年11月份,共工作9年多,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请问我的赔偿金是N+1吗?那N是3年还是9年呢?在08年1月1日新签合同时我们没有拿过任何补偿,现在能追索当时按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吗,即01年至08年有补偿吗?谢谢!

仲裁 2010-11-25 22: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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