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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 我是一位医学生,毕业后就职于本地一家省级医院(到今年10月份, 工作满4年了),属于事业编制。入院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 协议中只约定试用期12个月,自2006年10月6日计算。其余空格项均未填。 医院要求试用期为试用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参加本省的定职考试及 执业医师考试,通过两项考试后按国家工资标准提供。未能通过者医院 给予3年机会继续再考,3年内其中一项考试未能通过的,按待岗处理,考核期为 6个月,工资按本省最低生活保障发,其后要通过上报医院会议才能决定是否 可以转为技师。 我在3年内只通过了本省的定职考试,未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因此受到待岗处理, 请问这样合理吗?我是不是有必要提交劳动仲裁机关呢?我院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因为待遇和以后的不确定因素,我想办理离职手续,请问我的医疗保险,公积金, 失业保险该如何办理呢?能否在离职后,自己补交呢?我单位人事说,离职以后 什么都没有的,这是不是真的呢? 感谢您的回答,谢谢!

其他 2010-11-25 0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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