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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9月入职公司,当时公司承诺是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后来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直到2010年4月才进行用工备案购买社保。 请问我现在仍然在这家公司工作,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交2008年9月-2010年4月总共20个月的社保,如果不行我以这个理由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的话是不是受到时效的限制? 我最晚什么时候可以请求主张我的权利。 如果我离开了公司了呢? 谢谢!

诉讼 2010-11-26 14: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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