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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未与丈夫离婚。与一李姓男子共同生活六年余,十年前张女将二万元存在其母处,后张女陆续取走一万六千元,余四千元。现张女病故。李姓男子不这承认己取走部分,理由是钱没有交给他。现在他向张女之母索要二万元,如不给将如何如何。请问这是不是敲认诈勒索。

刑事辩护 2010-11-29 1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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