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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问下,A公司(卖方)与B公司(买方)于2011年签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生效后,B公司先付了预付款,A公司将货物按合同要求发给B公司后,B公司一直拖欠尾款,这期间,14年发过正式的催款函,15年8月底B公司付了部分款,并同意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商量付尾款事宜,但一直未正式签字盖章。老师,这种情况下,此纠纷的有效诉讼时效该从哪天开始算呢?

其他 2015-10-19 2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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