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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籍贯四川雷波县人,1998年毕业后在四川美姑县参加工作至今,户口按照当时的政策迁至美姑县,2014年,老家雷波开始新区建设,我父母留给我的老房屋及土地在拆迁范围内,在做前期资产登记的时候,当时我不在雷波,也无工作人员告知我,我的宅基地及土地被登记到了我二哥的名下,仅房产登记在我名下,当时想到以后如果赔偿后,宅基地与土地赔偿由我哥哥给我,就没去把宅基地与土地分到我名下。2015年4月,开始房屋拆迁,因我的房屋和我二哥的是连在一起的,开始拆的时候,我哥哥给我打过电话,我就打电话问过新区办,他们给我的回答是我房屋拆了其他人能享受的待遇我也能享受,现在拆的话,按照户口算一个人有一万一的奖励金,我的房产本来也不多,评估下来总价也只有四万多,所以也没说什么了,房屋拆了过后就涉及到过渡安置费的问题,我就回去找新区办,但新区办给我的回答是因为我的户口不在雷波县了,不可以享受安置房,而且土地与宅基地也不能分割到我名下了,只能是拿钱走人,这样的话,我就不同意了,据我所知,在我们村非农业人口的也不在少数,他们都可以享受安置房与土地征用补偿,而仅仅是因为我的户口不在本地就不可以享受吗?我妈妈在拆迁前还是经常住在以前他们留给我的房子里的,现在如果不可以享受安置房的话,她就不答应,因我的户口迁出去了,妈妈的户口是和大哥家在一起的,现在老房子拆了,老人家说不可以享受安置房的话,他就叫我去以前的宅基地上去重新修一个简易房,她去那里住,我可以这样做吗?另外,从新区财产登记到目前为止,新区办从未主动与本人联系并明确告知清楚政策,本人也还未签过任何协议与同意书之类的书面东西,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拆迁补偿 2015-11-03 15: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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