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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省高院醉驾酒驾危险驾驶罪等部分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号)三、醉酒驾驶摩托车,怎样掌握入罪标准和量刑?答:我们认为,惩治“醉驾”犯罪,应当突出重点。醉酒驾驶摩托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远远低于醉驾汽车。故我们意见,对于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如果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缓刑、免刑标准比照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从严掌握。您好,请问下,醉驾驾驶二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200mg/100mg以下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哪里情况下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 2015-10-21 1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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