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是酒店营销工作人员,没有基本工资,只拿提成,于10年9月27日上交辞职报告,10年10月13日正式离职,公司对营销人员的工资发放有一协议,协议内容规定凡当月发生的实际到帐业务及收回的应收款业务按1%提取个人工资,每个月20日发放,然而单位在未经得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作出规定,离职员工若有超过6个月未到帐应收款的当月工资暂停发放,但是我们的协议里并没有这一条规定,而且新任酒店老总到任后曾做出过规定,营销员不参与应收款回款工作,由财务应收款专员负责,10年11月22日又到酒店询问工资情况,答案还是有6个月未到应收款,故工资暂停发放,我认为非常之不合理,想请教律师,第一,酒店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第二,企业用种种理由暂停发放劳工工资的行为是否得到法律保护,在离职之前每月都是按协议内容进行发放工资,并未提出6个月未到应收款要暂停工资发放,在员工离职后强行规定是否属于故意为难,第三,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胜算把握有多少,谢谢!

其他 2010-11-28 21:3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一,单位规定不合理;第二,不合理的规定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第三,所谓你申请劳动仲裁的胜算如何,律师无法给你答复,能够肯定的是你通过法律途径可以维护你的权益。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嘉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