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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以做生意为名向我借款10万元,我以没钱为由拒绝。后朋友向我提出用我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他,由他申请贷款10万元用于生意上运作,每月给我1000元,并承诺3年内还清贷款后把房产重新过户给我。而三年后今天,朋友以已把房子卖掉,所得钱款用于还债,已无多出钱款,拖着不还房不还钱。请问,这种行为算什么?

刑事辩护 2010-11-29 16: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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