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底,我在甘肃兰州与陕西人张某相识并恋爱,并与张某的父母相识。张某自称离异,经商,拥有多家经济实体,并拥有多套住宅、商铺及私家车,并在陕西、福建、广州等地有多项投资。时任澳大利亚一园林绿化公司中国区域代表,负责竞标兰州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并在兰州投资开设了一家大型网吧。张某父母也自称他们经商多,家产殷实,乃当地首富,拥有多套住宅、商铺及多辆私家车,还在外地拥有多项投资。在我与张某相识恋爱15天后,张某父母便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先后13次向我和我亲友借款共计25万元,每次均由张某出具借据003初,张某火速同我登记结婚。婚后三月,张某将刚怀孕的我骗回至娘家后,与其父母趁机将我们家中约8万元财物洗劫一空,并将我婚前贷款购买的一辆长安车开走。产后三个月,我带着女儿赶到陕西,向张某及其父母追要借款及车辆。张某父母以是张某出具借据便是张某借款为由,拒不承认他们借款的事实,将所有责任全部推给张某。张某虽然承认借款的事实,但却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借款,并以车辆丢失为由拒不归还车辆,并将我和女儿连打带骂赶出他家。我和女儿无家可归,只得回到山东父母家,靠着微薄的收入坚难度日。此后,张某销声匿迹,杳无音信;张某父母也拒不接听我的电话。经了解,张某曾因强奸被判刑,后又因诈骗在兰州受到刑事处罚。张某已在陕西借款100多万元,均未偿还。张某还多次向其前妻及前妻的父母、亲友借款,张某前妻和家人多次向张某追要借款,均毫无结果。而张某却一直隐瞒他未离婚的事实与我恋爱,最终张某前妻被迫放弃债权,与张某离婚,张某随即与我登记结婚。而张某及其父母所说的房产、车辆、投资等等也纯属虚构。事实上,张某及其父母早已身无分文,负00多万。而每次借款都是由张某的父母出面,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众人借款,但每次借款后,却都由张某出具借据。随后,张某父母便以张某出具借据便是张某借款为由,拒不承认他们借款的事实,并将所有借款推到张某身上,张某也承认借款之事,却总以没钱为由拒不还钱。债主们终因张某名下却无任何财产而血本无归。为了躲避债务,张某同其父母来到兰州005月,我向甘肃兰州公安机关报案诈骗006月,甘肃兰州公安机关以张某承认借款事实,并在借款时出具了借据为由,认定此案是经济纠纷,而非诈骗,因此不予立案。对这起错综复杂的诈骗案,甘肃兰州公安机关未经任何调查核实,便作出如此简单的认定,我对此深表不服。为了女儿,我誓要申诉到底。然而我们母女经济条件非常有限,我本人对相关法律又知之甚少,更不知该如何正确运用这些法律知识,现在我们母女唯有以命相抵,请求得到大家的帮助,帮我们母女讨回一个公道。谢谢!1.请问在借款诈骗中,行为人在向被害人借款时出具了借据,是否仅凭借据就可以认定是借贷纠纷而非诈骗呢?借据是区别诈骗与借贷纠纷的唯一标准吗?2.对于那些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诈骗行为,又该如何界定.行为人对其借款行为及金额均承认,但无论如何就是不偿还借款,即所谓的“千不赖,万不还”,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4.行为人张某拒不偿还借款,还辱骂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母女赶出家门,请问行为人的行为是何性质?(行为人张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被害人之女系行为人亲生女儿.上述行为人张某的背景、借款手段、情节、还款态度及行为,是否可以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联系地址:E-mail:yt961009@126

债权债务 2018-12-05 16: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民间借贷不管多少,只要没有诈骗行为,就不能算为诈骗。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1、借钱到期不还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一审期限为6个月内,二审期限为3个月内,如果一审判决出来后,大家都服,则不用上诉,过了15天则生效,如果对方还不还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限为6个月内。
    2、有担保人了,在在担保期限内可以一起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你所说情况应当仍可以要求担保人还。
  • 对于借贷纠纷,分具体情况解答如下: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兰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