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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母亲于2007年10月18日不慎摔伤左小臂,去医院急诊科就诊,x片示:左克氏骨折,接诊医生给石膏固定,并嘱一月后来院拆石膏,在这期间手腕仍疼痛难忍,先后八次来医院,此接诊医生只给开点消炎药,五十天后来院拆去石膏,x片示:原断端左桡骨骨折对线良好,关节间隙适度。医生说你的手腕这就治好了。此后,手腕一直肿痛,不能动。于是到其他骨科医院就诊,x片示:左桡腕关节失去正常解剖关系,呈半脱位征象。已延误最佳治疗时间,造成残疾。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后患者跟医院协商不成,于2008年3月份去法院起诉,医院要求做医学鉴定,6月份在市医学会做医学鉴定,结论为: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后来,医院方对结果不满意,要求到省医学会二次鉴定,分析意见为1、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首次复位效果不理想,未告知患者及时复查及请专业医师诊治,违反了诊疗规范、常规,存在医疗过失;2、患者左手功能障碍与桡骨远端严重粉碎性骨折类型及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最后的结论为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后来得知该接诊医生为泌尿外科医生),患者认为是由于该医生非专业行医造成了患者的伤残,所以应负完全责任。我们对二次鉴定所做的结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不满意,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或途径解决?

其他 2008-12-11 1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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