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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14年8月在路上走,搭顺风车,同村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叫我父亲坐上,由于起动过猛在贯性下致我父亲头后仰掉到地下,当时地上有一小滩血是从右耳渗出来的,他叫人帮忙把我父亲抬到车上把我父亲送到我家说了原因,可并未告知在现场耳渗血的实事,他回他家去了。我父亲在家中也不能说什么,我观察了一会发现右耳渗血、恶心、呕吐。我急忙把我父亲送到医院做CT说脑出血,急忙转到县医院,也说是脑出血,送到重症监护室门口就死亡了。李某给我二万元,我们处于邻居关系就说算了,他是做好事不是故意的就算了。可我父亲出葬几天以后听别人说我父亲当时现场的血迹还在,我们去一看才知道李某隐满了当时的实事,后续有了矛盾。我于2015年5月将李某告上法院,我有录音证据证明,并且是李某本人的说话录音,内客能证明是在车启动时贯性导致我父亲掉到地上和隐满我父亲当时右耳在现场流血的实事,和在抢救室门口死亡。李某说是他车没起动我父亲上车自己掉下来的,并且没看到血,他没证据证明。他把我父亲送到家我是个村医,尽到义务。他说我不要我钱已达我口头协议。我说是隐满了事实,造成我父亲死亡,协议无郊。事发后他没报警也没被打120。我父亲是1945年12月1日出生。一审判决书下发了。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原、被告为邻居关系,并且在一起关系非常要好情况下,被告才捎点上原告之父,被告车启动时,原先告之父没坐稳从车上掉下来的,后抢救无郊死亡,事情发生后,被告给原告二万元现金,原告是看到原来关系不错的份上才不要的,也是原告的本意,事后因出现其他矛盾了原告又向被告提起诉讼,此做法与我国民事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但被告明知电动三轮车不能拉人也有过错,应对本次事故承担适当的赔尝责任,本院酌定被告赔尝原告各项损失二万六千元为适宜。各位律师我想问一下,法官不提被告隐满事实,也不说以什么法第几条规定判决,是无过错责任,还是有过错,谁责任百分之几。没有说服力,被告法院有关系。我有必要二审吗?都说二审是审程序或有新证据的,一般都是维持原判,很难改判。请各位律师给我指导指导,这个生命权侵权责任,我父亲责任有百分之几十?在这里谢谢大家了。

其他 2015-10-23 13: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好意让别人搭乘就要负责别人的安全,现在搭乘人由于驾驶人的过失(当然也有他本人没有扶好的责任)出事故死亡,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可以起诉驾驶人要求赔偿。
  • 你好,如果有异议,建议及时上诉,注意不要错过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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