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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有两股东组成,公司成立前二人在一起做生意,因二人资金有多有少,遂商订共同承担投入资金的利息,所经营的产品产生积压,通过考察决定对积压产品进行深加工,扩大利润空间,随购买了设备,建设了生产车间及所需的原材料.股东甲前后共投入45万元,股东乙投入6.55万元,其通过向私人借款(8人)15.3万元,计21.85万元,股东甲又通过关系向金融机构贷款50万元投入其中,共计116.85万元,通过试产,两人想成立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股东甲出资60万元,股东乙出资40万元,共计100万元,公司注册时,为节省评估费用,股东甲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70万元,向私人借款25万元,自己又投入5万元计100万元,其中划入股东甲60万元,股东乙40万元进行了验资.成立了公司.法人代表为股东甲,但甲有别的业务须经营,公司具体业务有股东乙主持工作,乙在此期间造成公司出现亏损20万元,随擅自停止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并以其他8人名义及其本人向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其本人6.55万元及8人(当时他们并不知道股东乙以他们名义起诉公司)的借款15.3万元与利息,承办法院在没有深入调查情况下做出了判决要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使股东乙达到了撤回其全部投入资金,不承担公司亏损的目的,公司随即上诉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但指出股东乙对公司无实际出资,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可另行伸张权益.公司随即起诉股东乙要求其出资40万元并承担相应损失,另人想不到的是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败诉,理由是股东甲划分给了股东乙40万元,表明股东乙资金到位,请各位专家评论一下,一审.二审法院为什么结论不一样?公司的诉讼该怎么诉?

其他 2008-12-12 1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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