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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xxx号专利行政诉讼案是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于6月11日开庭。从立案至今以超过6个月没有结果。《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5月1日前尚未审结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这意味着新法实施后对尚未审结的案件,一审应当在三个月内、二审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就算是延期也只有3个月,一共6个月也超了呀!我电话问了就说案子多继续等,没有(问不出)其它任何答复:超3个月问是延期了吗,回答不知道。超6个月问就算是案子多也应有什么排队情况,也回答不知道。向高院反应了也没有得到回复。

其他 2015-10-26 2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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