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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在2014年8月份到期,由于我在怀孕期间,公司与我签署了一份协议,大意是合同延续到哺乳期结束就自行终止,不再续签。我的哺乳期2015年11月底结束。签署协议的时候我在A部门。我生完孩子产假结束后,我从A部门换到B部门。现在我的哺乳期马上就要结束,B部门缺人,公司又想与我续签,我是否可以不续签合同,要求公司履行之前的协议,我哺乳期结束,拿赔偿走人。协议内容如下:xx公司与某某(身份证号11111)合同将于2014年8月到期,现公司决定到期日后决定与您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鉴于您处于怀孕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保护结束时自行终止,届时不再另行通知。我有两点疑惑。1,公司反悔又想与我续签合同,这种情况,我是否还能要求公司履行之前我与公司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2如果公司拒不给赔偿,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20-02-20 10:51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您可以不续签合同,履行之前的协议要求公司补偿,如果不补偿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我之前与Hr问过,她说你换了部门,公司与你续签,你要是不签就算你主动离职,是没有赔偿的。这种情况,我是应该再次找Hr协商呢,还是合同到期后直接走人,然后申请仲裁?应该合同结束前去申请仲裁还是合同到期后申请仲裁?谢谢
  • 你好,你可以选择不续签,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 关于劳动合同不续签,例如,女职工怀孕的,合同到期,公司不需要续签,但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公司以原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无过错,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关于哺乳期不续签的解答: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可以,如拒绝可以申请仲裁。
  • 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可以主张,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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