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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一个案件中起诉了两份借款合同,被告发现有欺诈行为,开庭时,被告要求进行鉴定,原告说,其中一份的原件找不到了,并且4个被告中有2个被告的传票无法送达,于是暂时没有审理。现在又要开庭了,被告没有收到任何裁定,开庭时法官却说,原告将其中的一份合同(有明显诈骗行为的一份)撤诉了。请问,法院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原告能否只撤回案件的一部分而不是另行起诉?4个被告中有2个是借款人的被告传票没有送达,只有2个担保人到庭,法院将怎样判定这个案件?

诉讼 2010-12-02 0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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