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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单位在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对我们在职的员工的保险进行了补买(因为以前未买),补买时间98年至07年,补买成功后,有一段时间我们无法在看到自已的养老保险的帐户,咨询单位说是社保局的电脑系统问题,直到近段时间,我们终于看到自已的保险帐户,却发现了一些问题,本应是单位正常交费的身份却变成了个体从业人员交费,咨询单位说是在社保局不能以单位名补缴,单位是通过多方渠道,想办法通过派遗公司以个体从业人员才买进的,我们都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问题:1、购买养老保险,若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购买保险的年限占自已整个保险购买年限的大部分时,那在退休时拿的退休工资是不是比单位正常交费的职工低的多,低多少,有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或公式?2、98年至07年是不是在社保局补缴养老保险时,只能以个体从业人员名义进行补缴,而不能以单位名义进行补缴?若能以单位名义进行补缴,能不能讲几个具体单位名称?3、单位这种做法对吗?有无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若有我们应如何找单位维权?对于这种维权有期限要求吗?谢谢

诉讼 2010-12-05 17: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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