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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一公司有劳动争议,诉诸法院。在审理中,有一张本人与该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成为判决的比较主要的依据。但本人一开始并不清楚。在一审时本人对法院说了该协议书上的签名为本人所签。但“判决书”下来后才知道协议书上有“今后与本公司再无经济纠纷”的内容。因为协议书主要是写了一次性补偿本人多少钱的内容。于是二审时本人向主审法官提出了本人签字时协议书上是没有“再无经济纠纷”这个内容的。哪想二审判决书还是按照一审的口径给判了下来。于是又来到高院。高院只是“过过场”而已。于是本人到检察院抗诉。这次本人总算清楚地看到了,当初在签字时协议书上的确是没有“再无经济纠纷”这句话的。那么现在我向检察院提出,请问据此是否可以作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重审本人案子的“新的证据”?

离婚 2015-12-25 0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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