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司于2007年2月10号于一家私人出租厂方签订了5年的合同 应此厂房与公司的人员居住地方相离很远 常年时间下来公司人员精神上和身体上承受不住的原因 我司决定搬厂,也就是因为这个造成我司现在处于违约状态。对于我司违约的问题我司也勇于承担责任,支付了两个月的违约金(合同上写好违约的话1个月的双倍租金作为违约标准),但是房主用合同法113条来要求我司再支付2个月的经济损失赔偿金,请问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其他 2008-12-13 11:2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