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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被告签订了设备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个人广告设备折价转让乙方(设备清单见附件)。 1、转让设备折价后总金额X元。 2、付款方式:协议签订之日即付总额的40%即X元,余款X元从2008年6月起至2008年10月底止,每月月底各支付X元,到期付清(以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 3、甲方有义务对设备操作为乙方进行培训,在付款期内乙方可向甲方电话咨询相关事宜。但甲方不承担后期维修及保养责任。 4、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支付余款,违约应按总额5%赔偿甲方违约金。 5、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可起诉至当地法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签字盖章生效。 进展情况如下:现第一次庭审结束。对方拒不承认受过培训,后改口称未学会,对方律师质疑设备的合法性(称是三无产品);对方不接受法院调解。 问题一:请律师解答此案甲乙双方的利弊?问题二:对方律师质疑的合法性有无法可依?问题三:标底不过万元的诉讼律师代理费用是多少?

诉讼 2008-12-13 08: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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