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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做为原告离婚要求男方没有探视权有无法律支持

离婚 2010-12-08 14:5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你方无法剥夺。
  • 离婚时不可能支持,因为这时探视还没发生,不能证明探视对孩子不利。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可起诉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如需帮助,欢迎来电。
  • 一般不支持
  • 没有。
  • 需要男方经过男方的同意
  • 要看男方态度,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 除非男方自愿,否则不可以剥夺男方的探视权。
  • 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的权利,女方的要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除非男方自愿同意并遵守,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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