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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在2009年2月与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在2010年2月到期,公司未与员工续签合同,但该员工一直在公司上班,今年11月该员工到劳动局起诉要求公司赔偿2月到11月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请问公司需要赔偿吗?

其他 2010-12-05 1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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