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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88年承包村里十亩林地,合同里写了承包期为20年,也就是合同在2008年到期。当时合同规定,所承包林地只能种植龙眼树, 约定了合同到期后,村里以一亩地18株龙眼,一株龙眼树二百斤龙眼果按以当年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合同2008年到期后,村里有说 要收回林地,但是迟迟未行动。在2010年的11月30日当天,村里贴出告示,公告收回承包林地十亩地,总共赔偿9万元整。而此赔偿 的方法则是按合同里的约定来进行的,即18棵龙眼×200斤×2.5元/斤(市场价)=9万元来计算,而如果不以合同条款,按如今厦门 市农村拆迁的青苗安置费等计算,十亩地总共可以拿到32万元整。 我想请问律师: 1、如果此合同过期2年了,村里还以合同条款进行赔偿是否合理? 2、合同条款内有这一条款(发生如下情况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订立承包合同的依据的国家统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一方利益的。)以前龙眼市场价有过10元/斤,而目前龙眼市场价却不如从前,请问如果想打官司,这一合同条款是否能对我方支持? 3、如果我方继续承包意愿强烈,而村里强烈反对,判决是否我方能继续承包?

其他 2010-12-05 19: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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