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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刚毕业的大学生A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生产,A拟新增资本6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其大学同学B、C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各自认缴3万,加入A的公司。A遂与B、C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2015年5月,B以一套设备出资(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3万元),C以3万现金出资,A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6万元,A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为A、B、C。2015年6月,在A同意的情况下,C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E,并完成了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同月,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分公司乙、并独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丙,7月份,丙公司和丁公司订立了原材料买卖合同。丁公司已依约履行完毕,迄今丙公司仍拖欠丁公司货款5万元。现查明:第一,B出资的设备,在2015年5月初,时值2万元;在2015年9月,时值1万元。第二,C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D之托,代其持股,C向公司缴纳的3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D。第三,丁公司的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这笔交易是由甲公司进行操纵之下,利用丙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两个公司实际控制人A以及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经查,丙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则债权人丁公司可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个问题怎么适用法人格否定?

其他 2015-10-30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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