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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男,30岁,系个体业主。2010年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某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问明情况将布拿给李某。李接过布简单看了一下,嫌布小,即扔到张某的脸上,张拿过布也抽了李某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经他人劝开。张某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当日下午5时许,张某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某发现。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将张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但张没有还手。接着李又用右臂夹住张某的颈部,继续殴打张。由于李身高体壮,张身体瘦小,张挣脱不开。张某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某乱捅,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没有再捅李。李某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请回答: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刑事辩护 2010-12-05 12: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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