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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司机肇事逃逸后,司机被缉拿归案后,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被告方为司机和车主及保险公司,经调解车主及司机同意支付死亡赔偿金30万元,当天向法院缴纳了8万元现金,22万元由保险公司赔偿(二份交强险),开庭时保险公司同意支付22万元赔偿金 法院提示我们将保险公司单独申请赔偿。庭审结束后出具了调解书:由司机和车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万元,再无经济纠纷。但后来保险公司通知法院说受害人户口簿上职业是粮农,既然济南进行了户口改革,可给与折中处理,这时法院说要判决了,保险公司的不赔偿,只能按照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判,经咨询民事法庭,答复说可以将保险公司在民庭单独起诉,这样我们对保险公司进行撤诉,刑庭下达判决书后,我们到民庭申请诉讼时,说调解书已经明确被告人赔偿了,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了,再就是撤诉申请未提出对保险公司另行起诉不能再起诉,立案庭也答复说:已经申请撤诉的不能再起诉,问:刑庭出具的调解书的说法与事实及原告的意愿不符,刑事附带民事撤诉后还能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到现在刑庭未送达原告判决书,(11月19日出具的判决书),是否超了诉讼时效?

其他 2010-12-05 23: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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