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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与前夫于2002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只生育一名小孩(女孩),协议书中小孩安排是这么填写的:女儿的监护权归男方,探视权归女方.男女双方共同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各占一半),直至孩子大学毕业. 女方后与一离异男子结婚(这名男子的小孩判归他前妻抚养),两人没有共同生育小孩. 从与前夫离婚开始至现在女方一直带着小孩生活(男方及他家人从没给过抚养费)2007年12月19日前夫突然去世.请问:小孩的爷爷要小孩的监护权,小孩的母亲是否能获得小孩的监护权(小孩12岁)?

离婚 2008-12-16 17: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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