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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我作为第一名员工应聘到**草冬虫夏有限公司(2015年8月变更为**草冬虫夏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驾驶员职位,当时该公司处于筹建期。报到时,公司管理人员宋礼口称公司规定应聘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试用期满后固定工资为3000元,并补发试用期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公司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我因个人原因暂时无法享受公司的五险一金,恳请公司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五险一金”补助,宋礼口头答应试用期满后给予“五险一金”补助。在任职期间,为了得到公司领导的认可,为自己换来长期稳定的工作,原告起早贪黑,废寝忘食,不管是半夜三更还是节假日领导随叫随到,从没有过任何怨言,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也未得到过公司任何加班调休或加班工资。公司法人宋全林对原告的工作表现认可,从2015年6月份起每月工资涨至3300元,但屡次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借故推脱拒付“五险一金”补助(7月份,公司开始为其他员工办理了五险一金)。与此同时,随着公司步入正轨,业务量不断增加,原告工作量也不断增大,特别是在6、7月份几乎每天都是半夜回家,早晨仍然要正常上班,经常是午饭晚饭一起吃,双休日不例外,虽疲惫不堪,但原告仍未有过任何怨言。8月中旬公司新招聘一名驾驶员,时任总经理曹海借故生产量大,库房缺保管员,安排原告当保管员兼驾驶员。我自应聘以来,兢兢业业,履职尽责,服从安排,从未违反过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更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财产损失。2015年10月28日下午,原告在工作当中突然被公司人事管理人员杨文东口头通知:11月1日之前不用来上班了。既无任何理由,也无书面通知,更无经济补偿,让我无法接受现实。

其他 2015-11-02 0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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