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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国大陆人,被告和原告都是台湾人。被告是我的客户,于2009年在我这里购进为数几十个的低档手表到台湾销售,没想到该表的图案是原告已经在台湾注册的(图案是只蝴蝶和一个感叹号,我有该图案),原告把被告告上了台湾地方法院。现在被告要求我到台湾出庭作证,证实该表是原告受权(有邮件定单)给我生产的,而又允许我在广州陈列摆卖,导致被告订购了该表,从此走上被告之路。我如果出庭作证的话,我担心原告来告我,或者法庭把我拘留在台湾,把罪都转移到我身上来,要我承当赔偿责任。

离婚 2011-11-02 13: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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