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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7日,我骑摩托车在衡山xx和另一辆摩托车相撞,当时他车上还搭着他的孩子,我的手和他孩子的脚受了伤,因为我不是当地人,我就带他儿子去当地卫生院去看伤,我和对方儿子都没有骨折,只是软组织挫伤,因为我没带多少钱在身上,我就说把摩托车押在那里,我去取钱,但对方不肯(当时药费只差100块左右了)他就请人来打我,第二天我到xx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左手骨折了,我马上报了案,法医鉴定为轻伤,但是对方说我是车祸造成的骨折,我又到当地派出所去,当时派出所派了两个民警和我到卫生院去取证,拿到了我的X照片,而且当时给我做X光的医生愿意为我作证,(由于我当时没带多少钱,我没给自己挂号,X光也用的是对方儿子的名字) 而前几天我打电话给派出所,民警说医生说我没去照片,X光是假的,所以做民事案件处理,请问我该怎么办,我的医药费对方能赔偿吗?(对方在派出所有熟人)

刑事辩护 2010-12-07 18: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X片你以对方的名字照的,肯定对你不利!建议你委托律师,帮助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尽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且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 可以提出刑事自诉解决
  • 你好, 1、构成轻伤,可以依法将其行政治安拘留; 2、你需出具是对方打成轻伤的充足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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