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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领证,领证后,男方入新加坡籍,然后以男方为申请者,女方为合住者申请购买二手组屋,随后小孩也入新籍。现在男方要离婚,因为女方是中国籍,国外的财产都无法知晓和控制,男方提出的协议对女方很不利,是否可以通过在新起诉,能否受到新加坡法律保护妇女和小孩?还是说因为之前是在中国大使馆领的证,新加坡法律对此无效?听说新加坡法律对离婚案中会比较保护女方和小孩的权益。

离婚 2015-11-04 18: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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