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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9月进单位的,单位于2015年10月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根据82条的规定,单位是否应该在13年9月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至今没有订。我是否可以根据82条,要求单位支付2倍工资?其时间是13年9月到15年10月一共25个月吗?需要减掉平时的发的工资么?比如我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000元,是否要求单位支付1000*25*2=50000元?

其他 2015-11-05 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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