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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1日,我停车开门,对方开电动车从后面撞上来,摔伤骨折住院十几天后出院了, 其间我交了10000元在交警,据交警说估计拿了7000走了,但经我了解,出院前两天实际产生费用3800多,估计出院也就4000多点. 现在伤者家属以这痛那痛为由,说要复查,这个月查了说下个月,这个月到了又说下个月,说是要3-4月,4-6月,后来又说要一年才能好. 到目前为止,交警没有开具责任书给我,请问,我有没有权利让交警要对方提供病历复印证明,有没有起诉的权利? 对方迟迟拖延,我该怎么办 事故认定书规定什么时候要出来的?都已经四五个月了? 请问钱交到交警那,受伤一方凭什么资料领取,难道可以超出实际使用金额吗? 我需要哪个证据对我比较有利.

其他 2010-12-08 14: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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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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