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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 我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06年6月1日到2010年6月1日到期,现在(2010年12月8日)公司未续约,一直在该公司上班。 2009年11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培训内容是高级工程师培训与评审,取得高级职称后供给甲方使用期限是2009.11.1-2012.11.30 培训费用三千元 此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单位不能提前拿证书,否则,承担培训费用及经济损失。 我现在想离开公司,证书暂时不打算拿出来,能否拿到双倍工资补偿,由于公司一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能否要求自2008年1月1日以来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该证书实际是单位花钱买的,并没有通过培训和评审,证书的真伪也有待考证,该证书现在一直在单位保管,该培训协议十分有效,若现在拿出证书,需支付违约金吗?

其他 2010-12-08 12: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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