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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我与某装修承包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付定金3万元(总款为9万8)。11月5日因个人家庭原因欲与对方解除此合同,此时状况是效果图未最终确定,更没有开工的情况。单承包方说如若我解约需赔付其设计费50元/平方,合计4500元;服务费为总款的20%,即2万元左右。而合同中原条款如下: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中11.3条写到,工程施工按既定图纸施工减项不得超过总款(主材和装修)的5%,若减项在5%以内的扣总款的10%服务费,若减项在5%以上的扣总款的20%服务费。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中12.4条写到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旅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按每平米收取设计费50元/平米。我本想赔偿对方4500元设计费用(实际上效果图未确定未给我图),但对方说还应赔付服务费,请问律师此事件我应该如何解决!

其他 2015-11-06 1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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