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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和前妻是2010年离的婚,当时孩子判由她抚养,抚养费我已支付到12年年底,自从孩子13年9月份上一年级以来,前妻便把孩子送到我处不再抚养,至今孩子一直随我生活,当时并没有任何协议,只是经村里领导协调。2015年9月份经法院判决终于把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到我的名下了,现在前妻申请法院执行自13年1月份至15年8月份的抚养费,我可不可以起诉她自孩子上学至今我所垫付的抚养费?另外,她的这种行为够不够成遗弃罪?

离婚 2015-11-07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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