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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我于2002年因与前夫性格不合离婚,孩子归我扶养,前夫一直是在广东做生意,月收入稳定在1万左右,没有财产分割,当时孩子不到1岁,因他提出来出多了不给,最后经大家商议每年付3000元,因是他是私营的,财产不好证明,但我很清楚,我没办法提出来更多的。我离婚后一直在成都工作生活,月收入1500元左右,我现在身边有母亲和孩子,母亲生病后现已基本没有劳动能力,老家条件很不好,我户口虽在农村,但在成都长期居住,并于去年买有一小套二手房,每月按揭1200,因生活困难没办法把母亲和孩子带在身边,为了孩子的教育,我想把他接到身边上学、照顾,可生活压力实在太大,没办法带在身边。 他现在已买大房买车,我可否提出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最多可提多少?按什么标准算?

离婚 2008-03-05 14: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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