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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2日,甲乙双方签订买房合同,乙方以60万元买甲方(自然人,小包工头)住宅一套(当时为抵顶工程款的在建房,现在已经建成交付使用),当日乙方已经付首付款20万元。协议约定分三次付款,第二次,4月23日前付款20万元;第三次,交房之日付款20万元。从签订协议之后到11月11日前,甲方以在外地招标揽工程回不来、委托别人代收为由,拒不接受第二次付款。11月11日,在乙方的一再催促下,甲方同乙方见了面,甲乙双方在朋友的协调下,达成了口头协议:甲方于11月30日前归还乙方20万元本息共计21.1万元后,买房合同作废。时止今日,甲方以年底贷不到款、没钱还为由,拒不履行承诺。签合同、交首付、11月11日协商都有证人,也有合同和首付款收条。请教律师,乙方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打官司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以60万元卖房的合同,还是要首付款本息?怎样做对乙方更有利?

其他 2010-12-09 16: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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